项目资金保障方案(6篇)
项目资金保障方案篇1
(一)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截止今年6月份,全区新增就业3020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3500人的86%;“4050”困难人员就业359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400人的90%;城镇就业率为99%;零就业家庭安置率100%;省内工业园区定向培训389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600人的65%;创业培训269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560人的48%;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742万,占年度目标任务3000万元的58%;贷款回收率100%;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6800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0%;失业保险基金征缴160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60的100%;累计发放失业救济金1.73万元。
2、社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截止目前,全区已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含退休人员)16927人,完成年度养老保险计划人数16800人的101%,基金征缴2570万元,完成年度征缴计划5020万元的51%,养老保险待遇支出2613万元。全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数为11967人,完成年度计划人数10100人的118%,征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42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650万的65%,费用支出297万元。全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12315人,完成年度计划10000人的122%,征缴工伤保险金58万元,完成年计划110万元的52%,工伤保险待遇支出39.8万元。截至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86.78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96.84万元,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收入为40.42万元,大病统筹基金实际支出29.91万元,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9.36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08.90万元,支出1189.15万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304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90人、失地农民参保人数1046人。累计发放金额89.3万元。
(二)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着力改善民生
1、积极做好就业各项工作。一是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通过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劳动保障平台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二是大力开展以“春风行动”、“民营企业周招聘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等为主题的各类招聘会的10场,近万人参加现场招聘,提供就业岗位共4000余个。三是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工作,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建立了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目前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人员206人。近期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正在对我区困难就业的参战人员进行摸底。四是继续做好小额贷款发放工作,加强贷款发放力度,防范贷款风险,简化贷款发放程序,鼓励有创业条件缺少创业资金的人员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五是做好基层保障平台服务指导工作,今年上半年区就业局申报省级五星级劳动保障平台一个,四星级劳动保障平台四个。六是扎实开展职业培训工作,今年上半年先后为联盛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市龙海超市、庐山区凤凰山庄等10家企业培训了658名员工,形成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和培训成果的机制。
2、区政府惠民实事工程落实情况。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区重大项目及重点工作,围绕我区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及2013年全区十大惠民实事的要求,自2013年4月起开始组织对全区包括参保环卫工人、社区居干和0到6岁儿童以及70岁以上纯居民等四大参保人群共7162人进行免费健康体检,此次免费健康体检通过人社、宣传、卫生、街道、教育、市容等多部门的联动,惠及城市最基层、最弱势的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目前共有2663人参加了免费此次体检。九月份,我局还将组织对参保的70岁以上纯居民进行免费健康检查。
3、大力开展社保扩面清欠工作。区社保局以开展“转作风、进园区、强服务”活动为契机,以工业园区为重点加强扩面力度,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以高风险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人员中缴费人员比例,提高参保扩面质量。目前园区开工投产企业23家,园区职工人数:2100多人,现在在我局参加社保的已有9家企业,参保职工700余人。城乡局主动转变工作方式,抽调各股室业务骨干分片包干到各街道指导业务,深入各社区、村,通过走访、询问群众、听取汇报等方式,实地督查城居保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全面有序高效推进。
4、积极做好金保工程和社保信息系统上线工作。在省市社保信息中心的指导下,积极开展金保工程网络建设,专门配备电脑设备,派遣业务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各社保经办机构也积极开展新老业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继去年完成4000张社会保障卡发放后,今年上半年又发放了2430张城镇企业职工医保卡和1.9万张城镇居民医保卡,为医疗系统成功上线运行和下一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做好准备。
5、开展民生资金的专项治理工作。自今年3月份开始,就我区就业培训资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等三项民生资金,我局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由局长亲自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分设了由各相关经办机构一把手亲自带队负责的三个工作组,并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时间节点开展自查和督查工作,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
(三)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执法维权工作。
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规范我区劳动力市场秩序。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同时注重宣传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办案机制,通过宣传政策和下达询问通知书的方式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督促他们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加大了应急突发事件及案件的处理,今年共受理并解决突发及案件4件,在案件处理中,坚持快立案、快协调、快解决的原则,及时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了我区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化的发展。截止目前,累计下达询问通知书202份,限期整改指令书行17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0份,处罚决定书4份,常规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18家,涉及劳动者13094人,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184条,纠正用人单位违法条文82条。
截至目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受理日常投诉案件53件,立案50件,目前解决日常投诉案件45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90%,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5件,共涉及到农民工418人,共计追讨回农民工工资388万余元。
二、人事人才工作开展情况
(一)推进人才强区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积极组织年度考核工作。对1835余名同志进行2013年度考核,其中优秀人员242名。根据浔人社发(2013)1号文件精神,区人才交流中心于2013年3月对区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人员进行了2013年度考核工作,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82人,称职等次785人,目前人才中心已同人事人员续签聘用合同达100%。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区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4名,安置退伍军人31名。二是加强人才工作建设,专业技术人才库,高技能人才库,推荐1名同志为人民满意公务员参加评选,1个集体为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参加市评选。
(二)稳步推进,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在继续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的基础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岗位设置改革,在区属文教、卫生等四个单位进行试点,推动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继续完善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和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医疗卫生系统改革和规范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范管理。
三、全区全年主题活动开展情况
我局结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开展“整治‘小鬼难缠’、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和《区人保局“转作风、进园区、强服务”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推动全区专项主题活动向纵深发展。为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我局成立了人保局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在全系统范围内召开动员大会。我局理清职能、健全制度、分解岗位、明确责任,各股室、队均制定规范相应的岗位流程图和职权目录。为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我局及时调整了我区社保基金监督领导小组,先后印发出台了《关于调整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以及《区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等文件。我局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和廉政建设,解决“吃、拿、卡、要”等破坏发展环境突出问题,重点查摆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形式,广泛征求和虚心听取群众、企业和基层的意见和建议,深刻剖析根源,进一步优化人保系统发展环境。我局紧紧围绕“转作风、进园区、强服务”为内容的主题活动,深入园区调研工业园区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的用工规模及缺工、用工培训情况、工业园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着重在构建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上下功夫,在园区建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采取劳动保障监察一体化执法的做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劳动监察大队与区司法局共同组建“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为园区劳动者架设劳动保障维权和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拟从园区中引导企业加入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有关部门配合,拟在园区开办“创业大学”,提升园区企业员工整体素质,帮助园区建立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激励机制,鼓励高层次人才到园区就业。对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上门登记调查,对缺工比较严重的企业进行摸底,针对这些缺工企业,利用媒体,网络,宣传单进行广告,多次针对社会上各类就业群体举办以工业园区企业为主题的招聘会,为企业招才纳贤。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及自主创业,结合小额贷款质量管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快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力度,把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拓宽培训专业,高质量、多形式开展就业培训,提高劳动就业者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率。重点打造星级平台,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窗口服务作用,实行“一站式”服务,及时用工信息,努力构筑企业与求职者的就业“立交桥”。
2、扎实做好人事人才工作。重点抓好重点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加快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断优化高、中、初技能人才梯队,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岗位设置,大力实施绩效工资。
3、加大保险扩面征缴,落实社会保险各项制度,启动我区生育保险工作,将行政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加强各项社保基金的监管,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项目资金保障方案篇2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用地方面
2011年廉租住房项目用地为1484㎡及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为4530.78㎡其性质均为行政划拨。以上两个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全,不存在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土地用途及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性质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济适用房由朝阳三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柏峰紫域”项目中配建,其土地采取出让形式,其占用土地1736㎡。
(二)招标投标方面
2011年廉租住房项目及2011年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程序要件齐全有效,招标公告通过指定媒介公开,不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问题。招标机构资质符合要求,招标项目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专家评委人数符合法定比例。投标资质真实有效,分包工程合规,不存在转包、挂靠问题。招标人、投标人严格按中标通知书的内容订立施工合同。招投标有关资料全部归档,档案管理规范。不存在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活动问题,中标企业施工手续齐全有效。
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备,正在进行项目招标公示。
(三)工程质量方面
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各方主体具有相应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日记等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齐全。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钢筋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要求,工程地基基础、地下结构防腐、防水符合要求,结构构件表面平整度符合要求。房屋使用功能中墙体结露发霉、外保温墙面裂缝、填充墙裂缝、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屋面及有水房间地面渗漏、外窗渗漏等质量通病均进行了有效的防治,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四)工程安全方面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均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了项目安全检查监督备案。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建筑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建筑施工现场按相关规定开展文明施工。
(五)资金管理使用方面
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基本上按施工进度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手续完备。按照规定在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无闲置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余额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中无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存在补助资金、公款私存等违规行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法人设置专账管理安居工程资金,财务核算符合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发放补贴资金进行认真审核,被补贴对象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按照“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方式发放补贴。
(六)住房分配方面
编制《县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建发[2008]39号)、《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政办发[2007]65号)等相关政策,拟准备颁发《县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并在相关政策基础上对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配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现已建立了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严格执行社区、街道、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四级审核,县报、电视台两次公示,公开投诉电话的“四审两示一公开”制度,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每户一档,按街道分类,编订序号,对应入卷,妥善保存,实施动态管理。
二、下步努力方向
一是根据省九个部门下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县也相应的制发了《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方案》。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是在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管上,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力度,特别是对项目的质量,一方面各监督、监理部门负起责任,另一方面驻在组的相关人员也要履行职责,真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安全工程、放心工程。
三是为保证“两租房”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应该全力做好服务工作,特别是在资金的拨付上,应该按项目的预算和形象进度及时足额的拨付到位。对经适房的建设,一方面对开发单位实施监管,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服务力度,在原有所提供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建设过程中尽其可能的为开发商排忧解难。
项目资金保障方案篇3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目标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大队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为抓手、以夯实合法用工基础为目标,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截至目前,辖区监管用人单位5687户,已有1628家企业通过2018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完成目标的163%;配合市局单位,针对辖区劳务派遣企业开展派遣用工关于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加班等内容的书面专项检查,共计40余家。
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55家;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现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上半年开展随机检查一次,监管的辖区企业中,A级125户,B级5562户,C级0户。
1-6月,大队共受理监察案件56起,其中立案13起、结案13起、结案率100%,网上案件录入13起,案件录入率100%。上半年以来,辖区未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截至目前,督促指导全区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130个,推进农民工工资银行和现场公示制度;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金额达170万。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上半年,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27个,缴纳金额约1400万元,覆盖率100%;设立工资专户项目106个,覆盖率93.8%;按月足额支付工资项目106个,覆盖率93.8%;使用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106个,覆盖率93.8%;协调并办理农民工欠薪案件74起,涉及人数1592人,涉及金额约2000万元。
(四)法律政策宣传工作
利用集中宣传、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处理日常业务之机,大力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今年以来深入社区、建筑工地、企业开展劳动法规宣传活动1次,发放《三法一条例》100余本,农民工维权手册200余册,建筑工地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牌113个,设置率100%,接待来人来电咨询1800余人次。
(五)执法能力建设工作
为提高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大队上半年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1次、培训人数22人。培训内容针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适用法律法规多、劳动关系问题复杂的特点,采取法律条文解读、当前形势分析、案例解析、疑难问题解答和互动交流等形式进行,重点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与程序类案件处理实务、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保障报酬案件移送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讲解。
二、下半年工作要点
(一)加强执法,治理源头
针对建筑领域加大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者举报投诉专查力度,保证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巡查检查率100%。严厉打击扰欠薪欠保、违反用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欠薪问题。
(二)专项检查,转变模式
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等专项检查。针对农民工用工单位,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针对劳务派遣企业,以落实同工同酬为重点,依法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同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逐步实现监察模式从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
(三)畅通渠道,全面治理
建立健全农民工欠薪案件投诉处理"绿色通道",突出抓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两金三制”管理。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管理、劳动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全覆盖。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用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联合惩戒机制。
项目资金保障方案篇4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有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目标任务
按照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任务,今年需完成:
1、廉租住房保障总户数450户,其中实物配租保障到158户(年已完成94户,2011年新增实物配租保障户64户)。完成租赁补贴保障292户。
2、新开工建设廉租住房188套。
3、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00套。
4、新建限价房96套。
5、实施国有林区改造52套。
三、总体思路
1、对于低于城镇居民平均人均年收入标准0.8倍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做到应保尽保。
2、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和配建相结合,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解决占地问题。其中,统一建设是指由政府统一征地并组织建设;配建是指新民居建设和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中,由土地使用人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要求,按规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
在广泛宣传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基础上,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人员,深入到各个社区走访调查,或通过调阅全县住房状况档案,调查清全县低保住房困难和低收入(0.5倍、0.8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为制定全县近期保障性住房规划提供良好的条件。
(二)制定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通过调查摸底所提供的基础性数据、资料,根据住房保障范围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提出的需求,由县规划部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在规划设计上抓好落实。对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项目,要明确划定建设区域和土地面积。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规划许可和项目备案。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不同区域安排建设项目或配建项目,努力为低收入家庭工作生活、子女上学提供便利条件。
(三)研究有关政策,制定建设方案。
在做好调查摸底、制定好规划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单位,深入解读研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制定好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政策,拿出具体的建设方案,快速高效的推进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四)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1、及时办理项目手续。对列入建设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完成项目审批、建设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有关部门要采取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超前服务和联合审批、一站式办公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限时办结相关手续。
2、抓好工程建设。逐一落实项目建设计划,完善建设程序,尽快开工建设。县建设部门要明确工程建设责任人并签订责任状,派遣技术精干深入建设现场,强化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切实加快建设进度,争取项目尽早竣工投用。
(五)落实建设资金。
1、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在此基础上,县财政部门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2、拓宽融资渠道。要充分利用现有或开拓新的融资平台,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合作机制、争取信贷支持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五、采取措施
(一)广泛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解读政策,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谏言献策。
项目资金保障方案篇5
(一)市政府成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主管建设和劳动保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领导工作。工程款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由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对违规造成的“超规模、超概算、超计划”项目,要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做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企业投资项目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工程欠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工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中小企业、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实施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带资施工或支付履约担保金的,发包人也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给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合同和劳动合同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否则,按承包人结算书数额认定工程决算,支付工程款;发生质量纠纷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对质量责任予以区分认定;在办理竣工备案时,须有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没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严格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列入信用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对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降低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积极支持债权人对涉及拖欠的房产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偿还工程款。
土地、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没有任何手续的违法工程,杜绝违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管辖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市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六)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稳控工作,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七)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的劝返和化解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八)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使用的监管,严禁挪用信贷资金;要将拖欠工程款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借贷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档案,减少其投信额度或不予授信;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工会负责帮助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督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规范建筑业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劳务用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专项条款,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协议解除合同,及时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决算和结算。否则,建设单位不得招标或未经招标使用其它施工企业续建工程。
(四)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到当地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拒不支付且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筑业企业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必须出具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
三、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保障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银行将基金及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金等级交存保障金,交存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项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存5万元。
建筑业企业交存保障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连续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下浮50%的交存额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确需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应书面通知建设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经核实后,应在两日内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障金之日起30天内,向市建筑劳务市场交存动用保障金数额的2倍保障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备案、不得建设新的项目。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投标活动。
建筑业企业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签署意见后,即可返还缴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拖欠项目变现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该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四)拖欠警告限制制度。对拖欠工程款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予以警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新的建设工程发包和投标。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信函的形式通报给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信息报告部门,不得延误。
项目资金保障方案篇6
“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从方案设计来说,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方案设计的前提。我认为有两个前提必须搞清楚:一是要弄清楚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到底是多少?二是要弄清楚到底需要“减持”多少国有股才能筹集所需的社保基金?从上说,基金的缺口应当是比较明确的,“减持”的数量在每股价格一定的情况下也基本可以确定。但是,从下面的可以看出,由于基金缺口有大、中、小三种不同的口径,而且国有股也有不同的“减持”方式和“减持”途径,以及不同的“减持”主体,因此要真正弄清楚这两个问题也并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
(二)方案设计可能涉及的基本环节。“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从操作的角度看,应涉及三个环节:
1.部分变现国家持有的在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或股票。没有国有股权或股票的部分变现,就不可能有填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基本来源。
2.将变现国有股权的收入委托给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运作,以实现其增值。从现收现付到预筹积累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般说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里,资金的缺口一般是比较大的。因此,在将“减持”收入用于充实社保基金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进行方案设计时,应当尽量避免将“减持”变现的收入直接用于填补社保基金的缺口,要做到通过对“减持”收入的运作,实现其增值。
3.用增值收益填补社保基金的不足。只有用增值的收益填补社保基金的不足,“减持”收入的钱才是活钱,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保基金的缺口问题。
上述三个环节,可以说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部分变现国有股,主要是指国家将自己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已经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拥有的部分国有股股权或股票,通过一定的资本运作方式予以变现。
(三)方案设计可能涉及的几方面关系。从国有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看,“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至少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各级政府与各控股公司的关系;二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三是各控股公司与其职工的关系;四是各控股公司与被控股企业之间的关系;五是“减持”工作或其主体与“减持”收入的运作或其运作主体之间的关系;六是“减持”及其收入的运作与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在这几方面关系中,最为核心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总额
这是方案设计必须首先搞清楚的前提之一。
按目前规定,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但多年来,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仅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国家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允许企业和个人缴费在税前列支。从现在的情况看,仅靠企业和个人缴费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以致基金的缺口越来越大。为弥补基金缺口,在方案设计中必须首先明确到底缺口有多大。
测算基金缺口总额,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社会保障基金需求总额;二是在现行体制下所能筹集的保障基金总额;三是其它因素,其中:
(一)社保基金的需求总额,取决于以下几个变量:
1.保障水平。保障水平高,所需资金就多,保障水平低,所需资金就少。如1997年,全国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保险福利费用相当于工资收入的30.4%……其中,国有经济单位的水平为35.76%,在各种经济成份的保障水平中是最高的。如按国有经济单位的保障水平计算,全国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总额应为3,363.34亿元,比实际发生的37043.5亿元多319.84亿元。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保障水平不能太高,否则,国家或企业甚至个人都不能承受。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即使按国有经济单位的保障水平测算,整个保障水平也不算高,因为这是根据实际发生额计算的,而在实际发生的过程中,这已经是一压再压了。
2.保障内容。是包括社会保障的四大块。即: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还是仅指养老。保障内容多,需求总额就必然大,反之,需求总额就小。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了这四大块,其中养老保险是大头。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1—5月,全国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总额为747.9亿元,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仅为36.8亿元,
3.保障对象,是保障包括在内的所有人口(即谓大方案),还是仅保障城镇人口(即谓中方案)。甚至只保障城镇人口中的国有企业职工(即谓小方案)。如果保障对象的面广,需求总额必然大;反之,需求总额也就小。1997年全国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支出总额为3,043.5亿元,而同期国有经济单位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支出却只有2,578.8亿元,两相比较,前者比后者多支出464.9亿元。
从长远的发展看。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尽可能宽广,或者说,必须覆盖全社会。如果是这样、按1997年的有关统计数据测算,全国当年的离退人员总数大约是15979.55万人,而人均的社会保障费率标准是9、082.36元(人年),那么,社保基金的需求总额大致为14513.2亿元,比当年实际支出数要高出近4倍。
(二)在现行政策下可能筹集的社保基金总额。
所谓现行政策,是指国家目前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提取比例的规定。据了解。目前这四项的提取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6%、3%、8%和1%,也就是说,只要根据全国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和乡村人口的收入总额乘以28%,就能得出在现行政策下我们应当筹集到的社保基金总额。如1997年全国城镇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9,405.3亿元,乡村人口的纯收入总额为38,108.26亿元,按此计算,当年应筹集的社保基金总额为7,703.8亿元。
但是,如前所述,我国每年实际筹集的社保基金总额远未到这个数字。
(三)其它因素。由于实际筹集数与应当筹集数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在方案设计时就必须考虑其它因素。如:
1.困难企业不愿缴,破产倒闭企业交不出,征缴措施不得法,征缴部门的人手不足或征缴不得力,等等。
2.农民没有纳入征缴范围,即使纳入征缴范围,要想全额收缴也是绝对不现实的。
因此,在具体测算时如果按上述大方案测算,就需要在7,703.8亿元的基础上打个折,比如打五折。这样应当筹集的7,700亿,实际上就只有3,850亿了。
根据以上几个因素测算,全国社保基金的年缺口额,大方案大致缺口10681亿;中方案大致缺口729.85亿元;小方案大致缺口559.58亿元……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缺口问题,大方案至少需要2—3年的积累,以便2—3年所能筹集的总额加上营运收益能够与14,531亿的总额数值相当。因此,大方案的社保基金缺口总额大致在25,O00—35,000亿。由于中方案,特别是小方案终究不是长远之计,或者说,社会保障终将覆盖全社会,所以,即使先按中方案或小方案考虑基金缺口,也不能只按上述去测算,换句话说,必须考虑一个预筹积累的因素。因此,实际缺口总额肯定要比上述数值大得多。
三、“减持”国有股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总额
“减持”国有股到底能筹集多少资金,这也是方案设计中必然要涉及的重点。而这个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我们到底有多少国有股可以“减持”;二是“减持”一股国有股能换多少钱。
1.关于国有股的数量。以国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为例,据了解,截止1999年底全国共有上市公司1,041家,其中境内949家,境外92家;总股本,境内为2,965亿,其有股为1,585.2亿股;境外H股为952亿股,其中国有股614亿股,境外红筹股792亿股,其中国有股453亿股,三项合计,国有股的总股本为2,652.2亿股,国有股的总市值为14,140亿元。
2.关于国有股能值多少钱。从2,652.2亿的总股本和14,140亿元的市值看,在出售价不低于面值,且又不高于市值的情况下,“减持”国有股,多可拿14,140亿元,少可拿2,652亿元。前者为上限,后者为下限。
当然,随着国有改革的深化,我们可能还有许多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改制上市,并可通过“减持”的办法增加“减持”国有股的收入,但到底能增加多少,还得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把全部的缺口压力都放在国有股上,完全用“减持”的办法来填补社保基金的缺口,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多种途径和多个层次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各级政府向社保基金的投入。据了解,近两年来,各级政府已开始向养老保险投人资金。仅中央政府1998年就投入23亿元,去年又投入173亿元;又比如,通过开征某些固定税种,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再比如,通过发行,动员捐助等形式向社会筹集。等等。
无论如何,在“减持”国有股的过程中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部分变现国有股。既然用的是“减持”这个词而不是其它什么词,那么,“减持”国有股的本来含义,从数量来说应当是部分变现,而不是全部变现。(2)“减持”股权而不是资产。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股权或股票作为一种权益性的东西,一般来说要比资产性的东西更容易变现,此其一。其二,由于实物性资产与职工的就业问题通常联系比较紧密,而权益性的东西相对来说就没有那么紧密。如国家变现10台机床,可能就会导致部分工人的失业,但如果变现1000万股国有股,可能与工人的失业与否根本没有什么关系。(3)单位国有股的价值市场化。即:单位国有股的价值多少,不能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来确定,更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而应当交给市场去评判或决定。(4)“减持”的方式、途径,甚至“减持”的主体,要多元化。“减持”的方式、途径和“减持”的主体越多,越有助于实现单位国有股的价值最大化。
四、“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需要的问题
尽管“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政策在思路上是完全可行的,但因它涉及两个前提、三个环节、五对关系,一旦实施,可能还会面临不少或具体操作上的问题,这就需要在方案设计时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1.“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在理论上是否解释得通?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一是“减持”思路与实现国有资产战略调整基本一致;二是社保基金不足,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解决;三是国家通过“减持”将过去因为长期实行的“低工资、低福利、高积累”所形成的部分国有资产变现,以充实社保基金,实质上是还以前的欠账。但是,是否所有的人都能在这三个方面达成共识?
2.“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在操作上一个是资本项目,一个是经常项目。要将资本项目转为经常性项目,又如何结转?
3.将国有股全部出售,是否还叫“减持”?根据以上的粗略分析,要想完全充实社保基金,即使把国有股全部出售也未必能够。如果全部出售真的够了,但这种全部出售行为还叫“减持”是否合适?
4.以什么价格“减持”国有股比较合理?有两种说法,一是按市值进行“减持”;二是按净资产值进行“减持”。无论以哪种价格“减持”,是否都能进行人为控制?谁来控制?
5.“减持”国有股,是在一级半市场操作,还是在二级市场上操作?如果在二级市场上操作,是否需要分步骤、视时机?否则,二级市场承受不了巨额“减持”的压力怎么办?而且、在境内境外二级市场上,是先境内还是先境外?即使同样都是境内或境外,是先好的企业或行业,还是先差的企业或行业?
6.“减持”国有股的收益,可否统筹用于全国的社保基金?从理论上说,国有股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减持”国有股的收益毫无疑问地应当归国家,并可由国家统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国有股往往分为不同的层级,如中央国有,地方国有。其中地方国有,又分为省级国有,市级国有,县级国有。在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下,这些不同层级的国有股,其“减持”的收益到底是分别归不同层级的政府,还是只归中央政府?如果是前者,由于保障基金的缺口存在结构性矛盾,即不同地区社保基金的缺口额是大不相同的,或者说有的多有的少,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部分抵消“减持”的作用和效果?如果是后者,“分灶吃饭”的体制矛盾又如何解决?
7.如果上述问题都不存在,那么“减持”工作由谁来主持?“减持”工作与其收入的运作是否需要分开?
8.“减持”收人是直接贴补社保基金的不足,还是将其用于再投资井用再投资的增值收益贴补社保基金的不足?如需进行再投资或需要实现其保值增值,那么,对保值增值的运作是否需要作某些规定?如是否允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在买卖股票、债券时,是否需要委托专业机构?
9.如果“减持”的收益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债券,是集中委托一家专业机构,还是分散委托多家专业机构?我们现在有无这样的专业机构及人员?没有,怎么办?如有,其资格如何进行认定?
